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06执恢11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新街1号负1层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1922737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淮北巨宇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天汇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50158566J。
法定代表人:***。
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北巨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淮北巨宇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查,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皖06破申1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