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租赁站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民终5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投资人:***,该租赁站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代表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某某区民政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某某租赁站)、被上诉人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上诉人重庆市某某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某某民政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6民初17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落款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的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6.94元,减半收取5383.47元,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