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乐东润盛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9027执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东润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海榆西线旁乐东尖峰晨光酒店306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新街1号负一层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乐东润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盛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琼9027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限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货款124178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未付货款为基数以实际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7月1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律师服务费44200元给乐东润盛建材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恒斌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案款1241780.5元、违约金、律师费44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恒斌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1481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恒斌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分别于2023年2月6日、2023年3月2日和2023年4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4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恒斌公司名下不动产进行了现场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3年2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恒斌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6598.31元,冻结期限一年,由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未能全部实际控制。2023年4月2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电话约谈。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零。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恒斌公司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信息登记及保险价值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合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且依法向被执行人恒斌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通过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26日 (打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