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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等与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40民初4839号 原告:代某某,女,1989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旭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娄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某,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余某,男,1991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某某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