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40民初4921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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