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08执9953号 申请执行人:但某,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娄某。 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但某之申请,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渝0108诉前调确1173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立案执行但某与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即(2023)渝0108执9953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以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其基于生效判决获得的胜诉权益。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进行财产申报,本院拟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但因未掌握被执行人下落,故没有实际采取拘留措施;已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证券、车辆、船舶、房屋、土地等财产状况,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票传唤,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到庭;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渝0108执99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