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1民初1350号之二
原告: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
法定代表人:刘安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彩红,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兰,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茂荣,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文剑
审 判 员 刁 艳
人民陪审员 谢召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