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1民初135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
法定代表人:刘安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彩红,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兰,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茂荣,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川0321民初13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0)川0321民初13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水土支行账号为6228XXXXXXX********账户内银行存款327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0)川0321民初13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邓洪春、杨鹏、杨宇航、杨皓东按份共有的位于九龙坡区XXX号【渝(2017)九龙坡区不动产权第0004XXXXX号】成套住宅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文剑
审 判 员  刁 艳
人民陪审员  谢召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