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1民初1350号之一
原告: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
法定代表人:刘安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彩红,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兰,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茂荣,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水土支行账号为6228XXXXXXX********账户内银行存款327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邓洪春、杨鹏、杨宇航、杨皓东按份共有的位于九龙坡区XXX号【渝(2017)九龙坡区不动产权第0004XXXXX号】成套住宅;
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继续查封、冻结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刁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