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1民初1350号
原告: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
法定代表人:刘安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彩红,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兰,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茂荣,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曾    文    剑
审判员 刁艳人民陪审员谢召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