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5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755286。
法定代表人:刘安平,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彩红,重庆首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上诉人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9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75.3元,减半收取2087.65元,由上诉人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孟琼
审 判 员 刘润荔
审 判 员 赵文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紫薇
书 记 员 刘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