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9306号
原告: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2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755286。
法定代表人:刘安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彩虹,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1月6日生,住四川省荣县。
原告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本院无管辖权,原告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示明后,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钱 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媛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