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民初2669号
原告: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2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755286。
法定代表人:刘安平,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彩红,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代偿款327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将“中国移动(重庆)数据中心一期建设”项目的基础、主体和二次结构的模板单项工程等劳务承包给被告,2015年8月13日,被告雇佣的工人祁某在施工作业中高处坠落,致多处受伤。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对祁某因工伤产生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基于以人为本救治伤者的原因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并向祁某支付了工伤赔偿款,共计1090000元。为此款项,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仅要求被告支付30%的代偿款,即327000元,但被告均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所在地位于四川省荣县,本案应由该被告所在地法院即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俊伟
书 记 员 施蕴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