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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西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民初9860号 原告:重庆新西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沙坪坝区垄安大道199号1-1号大川国际建材物流城1-17-1.2.3.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UGKF0Q。 法定代表人:唐朝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2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7552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新西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新西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重庆新西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西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19元由原告重庆新西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