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17)津0114执保917号
申请人天津博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9690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6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年云鹤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尹建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