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博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4民初9690号 申请人:天津博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政府东侧1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A座204-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6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6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