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执3517号
(2021)粤0305执恢60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邢台市。
被执行人:南京***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砖墙镇经济园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93531455W。
法定代表人:***韬。
被执行人:深圳真工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太子路22号金融中心大厦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277201L。
法定代表人:***韬。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深圳真工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4]147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4671.27元(人民币,下同),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6)粤0305执3517号。2016年11月29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原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外人韩某代被执行人将本案执行款4721.27元支付至本院,前述款项划付5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领取4671.27元并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粤0305执3517号、(2021)粤0305执恢6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大雄
审判员 周钟涛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