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内0785民初452号
原告呼伦贝尔建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冷极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建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建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建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先银
书记员 富志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