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82执1005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慧,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牙克石市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李金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宏建,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建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姚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旭,项目经理。
牙克石市新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牙克石市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呼伦贝尔建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782执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公司,原牙克石市新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申请执行人五九公司全资子公司,于2018年被申请执行人五九公司吸收合并后注销】因振兴公司、监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监理公司赔付维修费315068元;要求振兴公司排除楼房隐患,如不能排除隐患须赔偿维修费2835610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监理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五九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监理公司自2020年12月份起每月30日前给付五九公司维修费2万元,付清3150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止,张旭为监理公司履行上述义务提供担保。
2021年4月17日,被执行人监理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五九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末前完成对楼房隐患的排除与维修,逾期不能排除隐患,按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0)内0782执100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利军
审判员 林立新
审判员 于心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丹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