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8民初53号
原告:山东华建宏兴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蒙阴县***跃进桥南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蒙阴县第四建筑公司,地址:蒙阴县联城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3728291976********,居民,住蒙阴县联城镇大城子村92-1号。
原告山东华建宏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蒙阴县第四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建宏兴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华建宏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丽
书 记 员 李睿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