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8民初1344号
原告:蒙阴县第四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16866015XY,住所地:蒙阴县联城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原告蒙阴县第四建筑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蒙阴县第四建筑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阴县第四建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阴县第四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计697元,由原告蒙阴县第四建筑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丽
书 记 员 李睿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