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第六建筑公司

蒙阴县第六建筑公司与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石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8民初3618号
原告:蒙阴县第六建筑公司,住所地蒙阴县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1686602055。
法定代表人:张强。
被告: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石门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石门村一社会信用代码3713280015098。
法定代表人:熊玉安。
原告蒙阴县第六建筑公司与被告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石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阴县第六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被告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石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熊玉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蒙阴县第六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认为,……(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简要评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石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家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公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