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238号之一
原告:临沂武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窑北头村。
法定代表人:董翠芳,经理。
被告:临沂市罗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政府事业楼。
法定代表人:周圣礼,经理。
原告临沂武河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罗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鲁1311民初2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临沂市罗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565967.5元的财产。该案已调解结案,被告临沂市罗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履行了(2021)鲁1311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临沂市罗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临沂市罗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565967.5元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王良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玉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