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728执保168号
申请人:菏泽华素建材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
被申请人:***,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申请人:临沂市罗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申请人菏泽华素建材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罗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24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1728民初11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51220元.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4)鲁1728执保1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