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91民初92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临沂市罗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庄区政府事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5785304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罗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申请将金额变更为10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标的的申请予以准许。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