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91民初926号
原告:凌在文,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临沂市罗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庄区政府事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5785304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凌在文与被告临沂市罗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凌在文于2023年5月29日申请将金额变更为10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原告凌在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标的的申请予以准许。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在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凌在文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