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8财保296号
申请人:***,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申请人:蒙阴县鸿达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汶溪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蒙阴县北关建筑工程处。住所地:蒙阴县汶溪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公茂秋,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蒙阴县鸿达建安有限公司、蒙阴县北关建筑工程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蒙阴县鸿达建安有限公司、蒙阴县北关建筑工程处名下的房产、银行账户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蒙阴县鸿达建安有限公司、蒙阴县北关建筑工程处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婷
书记员石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