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8财保648号
申请人:***,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申请人:蒙阴县鸿达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蒙阴县鸿达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蒙阴县鸿达建安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蒙阴县鸿达建安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