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1328民初88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阴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蒙阴县蒙阴街道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主任。
住所地:蒙阴县。
被告:蒙阴县北关建筑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公茂秋,职务:经理。
住所地:蒙阴县。
被告:蒙阴县鸿达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住所地:蒙阴县。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蒙阴县蒙阴街道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蒙阴县北关建筑工程处、蒙阴县鸿达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蒙阴县北关建筑工程处共拖欠原告***相关工程款共计304072元(含原告***交纳的工程保证金200000元、工程款71400元、原告***垫付的**混凝土人工款32672元),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前申请解除对被告蒙阴县鸿达建安有限公司款项的查封,自法院解除查封的同时由被告蒙阴县北关建筑工程处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剩余工程款254072元于2022年4月9日前由被告蒙阴县北关建筑工程处全部付清。
二、被告蒙阴县蒙阴街道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蒙阴县鸿达建安有限公司对原告申请的工程款不承担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5941元,减半收取2970.5元,由被告蒙阴县北关建筑工程处负担,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颖
书记员公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