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8民初4349号
原告:***,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蒙阴县鸿达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阴县常路镇常路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阴县常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蒙阴县鸿达建安有限公司、蒙阴县常路镇常路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 笑
书 记 员 李睿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