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24执1743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永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方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射阳县海王禅寺大佛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射阳县。
负责人:彭燕霜,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上海逸养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辜琦,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盐城永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依据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924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射阳县海王禅寺大佛管理委员会、上海逸养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射阳县海王禅寺大佛管理委员会向申请人支付监理费12.54万元,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负担1871元,被执行人射阳县海王禅寺大佛管理委员会负担1715元,上海逸养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本案执行费180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产,无车辆;
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逸养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4、2019年9月26日,申请人撤回对射阳县海王禅寺大佛管理委员会的执行,并同意延期执行且本案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丽娟
审判员 刘必胜
审判员 王泰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