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盛泰建设有限公司

蒙阴盛泰建设有限公司与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8民初266号
原告:蒙阴盛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新,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
负责人:石运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办事处党委委员。
原告蒙阴盛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统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阴盛泰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新,被告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负责人石运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阴盛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167556.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多次将其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经结算截止2019年12月16日共欠原告工程款8167556.29元,至今未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具状起诉,望依法公正审理。
被告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辩称,没有异议,数额对。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共计十二份,证实原告于2017年至2019年为被告承建了百泉峪乡村旅游基础建设项目、龙凤峪至钻石公园路段沂蒙慢谷节点施工项目、云蒙敬老院项目、2018年乡村连片治理项目、王家村乡村连片治理项目、百泉峪乡村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天麻林场场史馆项目、龙门社区便民服务中心项目、百花峪乡村旅游特色村项目、2017年松疥虫防治项目、百泉峪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天麻林场病虫害防治项目、麻店子土地增减挂项目、2018年云蒙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敬老院和老集场子及殷家沟分区院内平整机械费项目、百泉峪污水处理项目、蒙山小学项目等。
二、对账单一份,证实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8167556.29元(包括双方结算的2015年前的工程款)。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二份证据未提出异议。
被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对账单明细表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167556.29元。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
庭审中,被告陈述:由于临沂市关于蒙山管委会体制进行调整,被告的公章已于2019年11月份收回,所以在双方的对账单上没法加盖公章。账是被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一块和原告方核对的,由于资金不充足,现在没有办法支付给原告。
根据原、被告对各方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结合当事人在法庭中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于2017年至2019年为被告承建了百泉峪乡村旅游基础建设项目、龙凤峪至钻石公园路段沂蒙慢谷节点施工项目、云蒙敬老院项目、2018年乡村连片治理项目、王家村乡村连片治理项目、百泉峪乡村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天麻林场场史馆项目、龙门社区便民服务中心项目、百花峪乡村旅游特色村项目、2017年松疥虫防治项目、百泉峪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天麻林场病虫害防治项目、麻店子土地增减挂项目、2018年云蒙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敬老院和老集场子及殷家沟分区院内平整机械费项目、百泉峪污水处理项目、蒙山小学项目等。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167556.29元(包括双方结算的2015年前的工程款)。由于临沂市关于蒙山管委会体制进行调整,被告的公章已于2019年11月份收回,所以在双方的对账单上未加盖公章。原告起诉的账目是被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一块和原告方核对的,因资金不充足,现无法支付尚拖欠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告蒙阴盛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反映出了原告为被告施工的事实,故本院认定原告为被告施工的事实成立。对于工程款数额,双方向法庭出具的对账单上虽然没有加盖被告公章,但确是经过双方核算后得出的数额,对此被告方不持异议,故对于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8167556.29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综上,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8167556.29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拖欠原告蒙阴盛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167556.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统乐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