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8民初3302号
原告: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桃墟镇花果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桃墟镇花果庄村。
法定代表人:石爱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山东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阴盛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叠翠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住所地: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驻地。
负责人:石运乾,主任。
原告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桃墟镇花果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蒙阴盛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桃墟镇花果庄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蒙阴盛泰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桃墟镇花果庄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不得执行临沂市派驻原告村第一书记工作经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扶贫资金等专项补助资金;2.依法确认临沂市派驻原告村第一书记工作经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扶贫资金等补助资金714670.72元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日、2019年2月13日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临组明电(2018)29号、临组明电(2019)8号明传电报,对临财农改(2018)10号《关于下达2018年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临财农指(2019)3号《关于下达2019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市级财政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市级补助资金补助标准、资金监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市级补助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挤占。其中,2018年、2019年分配给原告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市级补助资金计100万元,实际拨付915730元,由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拨付至第三人账户,支出部分专项费用,余款714670.72元未按规定拨付至原告账户。2020年2月28日蒙阴县人民法院因被告与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20)鲁1328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0)鲁1328执727号。此前,蒙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0日、2020年1月22日分别作出了(2019)鲁1328财保655号、(2019)鲁1328财保655号之一、(2019)鲁1328财保65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将第三人名下的银行账号为9160××××0011,开户行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分理处银行存款460万元予以冻结,其中,包括原告的上述专项资金。2020年7月29日,原告对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蒙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鲁1328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的执行异议请求,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收到该裁定书。综上所述,蒙阴县人民法院罔顾事实,将原告所有的专项资金错误地认定为被执行财产,并予以冻结。原告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蒙阴盛泰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对冻结的460万元款项均提出执行异议是错误的。其次通过对比原告所主张的款项进入第三人账户的时间,到蒙阴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时间点,所查封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反映出915730元款项已近不存在了。法院依法查封云蒙办事处存款后,云蒙办事处在法定实际内没有提出异议。从账户性质上看,法院查封账户为一般账户,非特定专款专用账户,不具备特定意义的担保或者定向支付功能。原告在诉求中主张所查封款项中的715730元归其所有,属于物权确认之诉,鉴于金钱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在本案中460万元所有权均归第三人。
第三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未作辩称。
原告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桃墟镇花果庄村村民委员会在诉讼中向本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被告蒙阴盛泰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质证,第三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未到庭亦未质证,一、蒙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三份、执行异议申请书一份、蒙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证明2019鲁1328民初655号裁定书、2019鲁1328民初655号裁定书之一、2019鲁1328民初655号裁定书之二裁定书冻结错误,我们申请解除查封措施。法院又作出2020鲁1328执异52号裁定书,驳回原告的执行异议申请,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质证认为,对三份蒙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行使执行异议诉权,原告应当就执行标的享有排除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二、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明传电报,临组明电(2018)29号、临组明电(2019)8号各一份。证明:1、2018年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市级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做了明确安排,其中,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花果庄村市派第一书记工作经费30万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扶贫资金20万元,合计50万元。被告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即使证据真实,也无法证明原告的主张,明传电报与支付凭证之间无关联性。
三、证据三证明一份。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花果庄村与山东省蒙阴县桃墟镇花果庄村系同一单位。被告质证予以认可。
四、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业务凭据、记账凭证各一份,证明2018年4月2日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凭据,记载的付款人是财政局,收款项目是2018年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市派第一书记),金额415730元,同时证明2019年5月8日记账凭证1号,摘要为财政局拨来花果庄第一书记资金,总账科目是银行存款应付政府补贴款,明细科目是村级运转资金,金额415730元,还证明2018年度向花果庄村拨款资金数额为415730元。被告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即使证据真实,也无法证明原告的主张。
五、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业务凭据、记账凭证、普通代记业务回单各一份,证明2019年4月8日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凭据,记载的付款人是财政局,收款项目是2019年第一书记工作经费花果庄,金额50万元,同时证明2019年8月27日记账凭证22号,摘要为花果庄,总账科目是银行存款应付政府补贴款,明细科目是第一书记资金,金额50万元。被告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即使证据真实,也无法证明原告的主张。
六、记账凭证跨行转账回单各一份,证明2019年8月15日记账凭证11号,摘要是集贸市场工程总账科目是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明细科目是花果庄第一书记资金,金额为201059.28元,还证明付款账户名称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收款账户名称蒙阴盛泰建设有限公司,金额为201059.29元。被告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即使证据真实,也无法证明原告的主张,上述款项是第三人支付的,原告不能证实此证据与原告的主张的关联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28日蒙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328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蒙阴盛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8167556.29元。判决生效后蒙阴盛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蒙阴县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对诉前申请冻结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执行。2020年7月29日原告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桃墟镇花果庄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异议,请求依法解除对其715730元专项资金的冻结,理由是蒙阴县人民法院冻结的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农商银行存款(账户名: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账号:9160××××0011)。工商银行蒙阴县支行账户存款(账户名: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账号:×××75)其中包含了原告驻村第一书记扶贫专项资金715730元。该资金为临沂市财政局向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财政局拨付,由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将该对口扶贫资金转入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账户。2020年8月19日蒙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328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桃墟镇花果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桃墟镇花果庄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证据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货币为种类物,以占有作为判断所有权的要件。而银行账户是货币占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应按照账户记载的存款人认定账户内资金的所有权归属。银行与存款人仅需要按照银行账户记载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账户记载的内容,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根据,不需考虑货币的来源。诉争银行账户为第三人作为开户单位申请设立,对于该账户内的货币由第三人所有,在未转移占有之前不转移所有权。同时,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要求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个人以及银行和非金融机构,必须采取实名制。应认定第三人账户内的货币归第三人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该条要求异议人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具有完全的排他性,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本案中,原告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桃墟镇花果庄村村民委员会未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查封财产归其所有,并完全排除他人。因此,原告的诉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桃墟镇花果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桃墟镇花果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宿炳春
人民陪审员 张 震
人民陪审员 公宏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丽
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