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信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沂南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1民初1498号
原告:临沂市信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海关路与八一路交汇处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沂南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振兴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临沂市信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沂南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临沂市信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至今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沂市信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