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申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沂南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321民初1004号
原告: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申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临邑县经济开发区(华兴路南首东侧)。
法定代表人:庄申刚,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卫东,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峰,公司员工。
被告:沂南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沂南县。
法定代表人:袁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山勋,山东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明科技公司”)与被告沂南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卫东、徐明峰,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山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明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沂南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原告货款209000元及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灯具购销合同一份,原告依约履行义务,被告除两次汇款110000元外,其余至今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本院。
被告园林绿化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双方虽签订了购销合同,但合同约定数量以实际验收为准,双方至今未验收未结算,实际货款未确定,且部分产品质量不合格。被告于2014年9月19日汇给合同履行人王兴鹤50000元;2015年2月13日汇给签订合同代理人蒋文钧100000元;2016年2月17日汇给王兴鹤100000元,共计预付货款25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灯具购销合同,原告方代理人蒋文钧。被告从原告处购买LED灯具一批,金额共计319000元。2014年9月20日、2015年2月17日,原告通过蒋文钧收到被告汇入货款110000元,尚欠209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销灯具,欠原告货款209000元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交付灯具的义务,被告亦汇入王兴鹤、蒋文钧个人账户大部分货款,并向本院提交收到条复印件证明其主张,但被告未提供原告授权二人领取货款的相关证明,不能免除被告支付货款的义务;其他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沂南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9000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8元,由被告沂南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明霞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肖昱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