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1民初731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告:沂南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振兴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沂蒙国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颜秉田,经理。
被告:临沂市信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海关路与八一路交汇处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信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沂蒙国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沂南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山东沂蒙国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沂南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对沂南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沂蒙国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山东沂蒙国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沂南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敏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