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沂南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申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1民再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沂南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振兴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申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邑县经济开发区104国道南侧(华兴路南首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裁。
原审原告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申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沂南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的(2018)鲁1321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被告沂南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诉称,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由,提起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沂南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诉请求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XX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