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1民初2674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30日,汉族,住沂南县。
被告:***,男,1976年4月13日,汉族,住沂南县。
被告:***,男,1984年7月13日,汉族,住沂南县。
被告:***,男,1968年1月25日,汉族,住沂南县。
被告:山东全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县城澳柯玛大道西首。
被告:沂南县双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沂南县双堠镇驻地。
原告***与被告***、***、***、山东全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沂南县双堠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建设工程款100万元及自2020年1月20日至付款时的同期农村商业贷款利息。二、被告沂南县双堠镇政府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沂南县双堠镇政府将沂南县双堠镇艾于社区居民安置点工程以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给被告山东全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山东全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又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被告***、***、***;2019年3月1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涉案工程的2层楼房44户、偏房44户的土建工程以大包清工、每平方260元的价款发包给原告和***,上述工程在2019年年底竣工,经原告测量楼房、偏房的实际面积为9102.632平方米,工程款总计为2366684.32元;另由原告施工的院墙为306.24元,该院墙为每平方米26元,共计工程款为7956元;原被告签订合同以前人工费、施工中机械租赁费、加深地槽人工费等共计213481.76元,以上三项为2366684.32+7956+213481.76=2588122.08元,上述工程竣工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8万元,剩余工程款10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支付;又因***是向原告借款50万元用于本工程承包垫资,该10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将本应分得的5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已通知被告)。原告认为,被告分包给原告与***的工程早已施工完毕,被告应当依法支付剩余工程价款。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诉请法院,依法调判,以实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照***提供的***的送达地址,影响应诉材料送达,致本院未能向***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材料,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元的送达地址信息补充完善情况,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