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1财保840号
申请人:沂南县大成鑫昊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沂南县城向阳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1MA3F39AK481-1。
法定代表人:代尊坤,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全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澳柯玛大道西首。
被申请人:解洪奎,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王志军,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申请人沂南县大成鑫昊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山东全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解洪奎、王志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沂南县大成鑫昊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沂南县大成鑫昊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诉前保全。
审判员 薛 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路兆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