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先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1民初5438号
原告*先明,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原告**,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原告***,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以上三原告诉讼代理人***,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
住址:沂南县团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向元,办事处主任
被告山东全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沂南县澳柯玛大道西首。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沂南县界湖街道中心小学。
住址:沂南县花山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被告***,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告***,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原告*先明、**、***与被告沂南县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山东全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沂南县界湖街道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又因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先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先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