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1民初6229号
原告:***,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
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存才、郑立芝,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郑富强,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沈文峰,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山东全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县城澳柯玛大道西首。
法定代表人:刘本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京、王志龙,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临沂市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人民路中段正阳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发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宝伦,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沂南县界湖街道中心小学,住所地沂南县花山路南首。
负责人:王飞,校长。
被告:沂南县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沂南县团山路8号。
负责人:刘忠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街道办事处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一,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与被告沈文峰、郑富强、山东全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沂南县界湖街道中心小学、沂南县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调解或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66068.26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份,被告沂南县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作为发包人,将被告沂南县界湖街道中心小学(北校区)教学楼等工程发包给被告山东全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临沂市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郑富强,被告郑富强安排被告沈文峰联系原告具体施工操场硬化、路沿石铺设等工程,工程款共计636068.26元,被告现仅支付270000元,余款366068.26元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沂南县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将被告沂南县界湖街道中心小学(北校区)的工程发包给被告山东全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案外人临沂市天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告以其实际施工了上述工程的部分项目为由,对建设方、承建方、所谓的接受分包人、施工参与人员以及与案涉工程无关联关系的临沂市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并提起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鉴于已立案,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玉栋
人民陪审员  董士君
人民陪审员  李承森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刘 慧
书 记 员  尹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