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民初4331号
原告:沂南县顺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东城丽景北门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P63GC6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世华茂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沾化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TCM2M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772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813415XE。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全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县城澳柯玛大道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79039474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京,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沂南县顺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世华茂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全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沂南县顺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沂南县顺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南县顺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沂南县顺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