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28民初999号
原告:***,男,194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阴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蒙阴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运建,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蒙阴县市政工程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经依法开庭审理,案件宣判前,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尊文
审判员*娜
人民陪审员杨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