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28民初3378号
原告: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国家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开展,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东明县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五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东明县水利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710元,减半收取计5855元,由原告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孔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