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7民特9号
申请人:山东省东明县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五四路中段7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0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山东省东明县水利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申请人山东省东明县水利工程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省东明县水利工程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东明县水利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