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1224号之一
原告:山东省东明县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西建,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水务局,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山东首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省东明县水利工程公司与被告鄄城县水务局、山东首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向被告山东首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依法于2023年5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3年5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山东省东明县水利工程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足额补交,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东明县水利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山东省东明县水利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