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8民初2285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牡丹诚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东明县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中段7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东明县水利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定于2023年6月5日上午9时开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