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水利工程公司

***、山东省东明县水利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8民初2285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牡丹诚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东明县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中段7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东明县水利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定于2023年6月5日上午9时开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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