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23民初1098号
原告:***,男,1977年4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城佛山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72927775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8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342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承包了东平县老湖镇展营黄金水岸社区3号楼的建设工程,原告跟着被告干清工,原、被告于2019年1月28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58万元。该工程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其出具的结算单,证明被告**建工共欠原告***工程款580,000元,被告**建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应当提交承包合同及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日志等予以确认,该证据不能证实原告***主张。2、提交东平县老湖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18日向其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明原告***承包的展营黄金水岸社区***项目部的工程,建设单位为被告**建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被告**建工间并无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提供一张由被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其出具的结算单,在被告***未到庭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实该结算单的真实性。另外,原告***仅提供了东平县老湖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曾在被告**建工承建的展营黄金水岸社区3号楼工程中施工,也无证据证明被告***系被告**建工的项目经理,因此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建工、被告***间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综上所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与被告***、被告**建工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请求支付涉案工程款的依据不充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