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柳工混凝土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23执1471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山东柳工混凝土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新义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柳工混凝土设备有限公司诉山东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新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0.65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新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2733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