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天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宁夏中科天际防雷检测有限公司与昌吉回族自治州天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民初931号
原告宁夏中科天际防雷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回族自治州天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宁夏中科天际防雷检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中科天际防雷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中科天际防雷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计1198元,保全费1044元,均由宁夏中科天际防雷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山山 审判员  任朝霞 审判员  张旭霞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