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肇庆市鸿伟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罡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284民初4124号
原告:肇庆市鸿伟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肇庆高新区临江工业园、滨江路东面、骏马混凝土搅拌站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40。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锦炫、李来东,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仙居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9F。
法定代表人:陶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广、胡卫华,均系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市罡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华景花园群苑阁)16号3栋3B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43W。
法定代表人: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水源,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会市*******工程建设项目指挥部,住所:四会市城中区*****(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MA4UKT8A2R。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国华、雷韵怡(实习律师),均系广东兴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会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住所:四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9C。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国华、雷韵怡(实习律师),均系广东兴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2************631。
被告:黎某1,女,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2************688。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其丈夫。
原告肇庆市鸿伟环保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罡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会市*******工程建设项目指挥部、四会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黎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鸿伟环保建设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已减半收取)33845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38845元,由原告肇庆市鸿伟环保建设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静雯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梓文